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顏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因相對人目前
在監所執行中,經本院檢送調解聲請狀繕本及到庭意願調查
表予相對人,詢問相對人有無到庭調解之意願,經相對人回
覆不願意到庭,有相對人回覆之到庭意願調查表可參,故本
件調解之聲請應認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