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88號
CYEV,114,嘉小,88,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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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88號
原 告 長億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全旺
訴訟代理人 林玉慧
被 告 紀品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8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
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被告係原告所管理之區分所有權
人,社區住戶每月以每坪新臺幣(下同)40元收取房屋管理費,
被告住處含附屬建物、共用部分面積共計34.1坪,被告每月應繳
1,364元之管理費。詎被告積欠自民國113年5月起至113年10月止
共6個月管理費合計8,184元,屢經催討被告均未繳納,爰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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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