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615號
CYEV,112,嘉簡,615,202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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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和解筆錄
112年度嘉簡字第615號

原 告 江協盛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黃正昇

訴訟代理人 黃永成


被 告 蔡阮秀蓉
江黃素
江俊宏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仁政
鄭珽方

江錦通
江協榮

江協興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郡
被 告 江永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嘉簡字第6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蔡阮秀蓉
江黃素
黃正昇
江永
兼代 理 人 江仁政
訴訟代 理 人 黃永成
蔡郡

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537地號、53
9地號、540地號、541地號、542地號等6筆土地合併分割,
分割方法如附圖即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1月2日
複丈成果圖所示:
㈠編號甲部分、面積405.41平方公尺之土地,編號丁部分、面
積429.22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蔡阮秀蓉單獨取得。
㈡編號乙部分、面積841.5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江仁政
江俊宏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2分之1之比例維持分別
共有。
㈢編號丙部分、面積301.5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江協盛
、被告江錦通、被告江協榮、被告江協興共同取得,並按應
有部分原告江協盛6分之1、被告江錦通2分之1、被告江協榮
6分之1、被告江協興6分之1之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㈣編號戊部分、面積467.24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黃正昇
單獨取得。
㈤編號己部分、面積525.22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江黃素
介單獨取得。
㈥編號庚部分、面積81.18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江永柱單
獨取得。
㈦編號辛部分、面積607.36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鄭珽方
單獨取得。
二、本件金錢找補情形:
㈠原告江協盛、被告江協榮、被告江協興願各提出新臺幣(下
同)63,729元補償被告江仁政江俊宏
㈡被告江錦通願提出191,188元補償被告江仁政江俊宏
㈢被告鄭珽方願提出13,204元補償被告江仁政江俊宏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和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蔡阮秀蓉
江黃素
黃正昇
江永
兼訴訟代理人 江仁政
訴訟代 理 人 黃永成
蔡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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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