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92號
原 告 彰化縣私立埔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黃振雄
被 告 何正義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71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4,75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