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4年度,60號
NTEV,114,投簡,60,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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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60號
原 告 林俊鴻


被 告 洪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惟被告之住所地於原告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訴時係位於臺
中市,此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
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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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