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救字,114年度,1號
NTEV,114,埔救,1,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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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婕妮

法定代理人 王俊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黃蘭芬
黃慶祥
馬慶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業經本院民事
簡易庭以114年度埔補字第49號民事事件繫屬中。因聲請人
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律
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
)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審查表為釋明,本院復查
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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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