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14年度,23號
NTEV,114,埔小,23,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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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小字第2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王映言即王品妍

蘇博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對被告提起訴訟,惟被告
之住所地於原告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訴時係位於雲林縣,此
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2紙在卷可憑,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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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