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3年度,667號
NTEV,113,投小,667,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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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667號
原 告 潘金惠
被 告 林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27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2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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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