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630號
原 告 李明杰
被 告 黃健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80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01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萬1,0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