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3年度,621號
NTEV,113,投小,621,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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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621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呂文玉
訴訟代理人 李佳興
楊欣翰
被 告 余維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2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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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