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8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邱建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林樟
林松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9時30分,在本院北
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
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9時30分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