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3年度,330號
PDEV,113,斗小,330,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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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陳清松
被 告 許順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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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