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3年度,226號
PDEV,113,斗小,226,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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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盧嘉君
被 告 周祐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
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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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