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169號
NHEV,114,湖補,169,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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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彬修
林奕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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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