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4年度,238號
NHEV,114,湖小,238,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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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23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林頌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陳報書狀所記載被告住所位於臺中市(本院卷第61
頁),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附交通事故
談話紀錄表可資佐證(本院卷第44頁)。又原告起訴主張之
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卷宗附卷足憑(本院卷第39頁),上開區域均非本
院管轄區域。茲據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卷第61頁),爰
將本件訴訟移送至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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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