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8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涂朝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右傑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