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714號
KLDM,106,聲,714,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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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湧成
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律師
      黃雅羚律師
      王森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0號),聲
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除林湧成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至同年月十日止,出境、出海之限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訟 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 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裁定參照)。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限制出境、 出海在案。茲聲請人以其身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理事長,為 妥善處理相關事務,而於106年6月22日接獲柬埔寨足球協會 邀請於106年7月4日至9日,至柬埔寨金邊參加足球發展互助 會議。為促進兩國足球交流,實有親自參與之必要性及公共 利益、正當性存在,且為配合訂購機票、行程安排及搭機飛 航時間,為此請求准於106年7月3日下午3時至同年月10日期 間解除限制出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柬埔寨足球協會之郵 件為證,堪認聲請人所述非虛。本院審酌聲請人出境事由係 屬正當,且之前多次解除限制出境,出國參與會議及賽事均 有如期返國,又本院下次庭期係訂於106年7月3日上午,故 於106年7月3日下午3時至同年月10日期間解除限制出境,尚 不致妨礙訴訟進行,並衡酌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之出庭狀況,認聲請人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應予准許。 並考量行程及搭機時間等因素,爰裁定自106年7月3日下午 3時至同年月10日止解除聲請人出境(出海)之限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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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