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3年度,1413號
NHEV,113,湖小,1413,202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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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413號
原 告 邱泓洋
訴訟代理人 郭旆慈律師
被 告 劉亞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
  卷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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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