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5號
CLEV,114,壢小,5,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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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被 告 王曹素貞 籍設桃園○○○○○○○○(現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662元,及其中新臺幣47,783元自民國
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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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