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國臣、姚○○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姚國臣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清
償,詎姚國臣為免遭強制執行,竟於得繼承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
)時不為繼承登記,而與姚○○達成協議,逕以分割繼承為原
因移轉登記與姚○○所有,相對人間上開脫法行為,顯已侵害
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法請求撤銷上開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回復登記為
相對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