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2129號
CLEV,113,壢簡,2129,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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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29號
原 告 姜愛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張燕新
陳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姜愛鳳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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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