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1887號
CLEV,113,壢簡,1887,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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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887號
原 告 趙阿美
訴訟代理人 陳敬祥
被 告 李靜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下午2時19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對
被告送達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通知書,由址處社區管理
委員會代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
25頁),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上開
社區管理委員會始以被告已遷移為由,將上開言詞辯論通知
書退回本院,應認本件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送達不合法,而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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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