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876號
原 告 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暉
被 告 淞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浩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及已繳納之訴訟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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