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1507號
CLEV,113,壢簡,1507,2025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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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07號
原 告 陳國航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複代理人 陳克易
被 告 朱松男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黃俊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他訴訟終結者,
係指他訴訟之訴訟程序全部終結而言,例如經裁判確定、或
經撤回起訴、和解等(最高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743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下稱系
爭房屋)為其單獨自原告之母繼承而來,被告無法律上原因
占用系爭房屋,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主張被告應返還系爭
房屋及請求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等語。
三、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
,兩造另案訴訟即本院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請求剩餘財
產分配等案件於114年2月4日判決在案(下稱另案判決),而
細譯另案判決主文第一項記載「被告陳國航應將附表三編號 2、4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另案判決附表三編號4 即為系爭房屋,並在另案判決之事實及理由乙、貳、關於侵 害繼承權之繼承回復請求部分,記載略以「被告(即本案原 告)協議遺產分割,並同意為所有移轉登記,自屬不法侵害



原告(即本案被告)對於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原告 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陳國航應將附表三編號2、4 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9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語,此有 另案判決影本在卷可考。準此,就系爭房屋是否由本案原告 單獨繼承,或者因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 銷,而回復為「所有繼承人繼承之公同共有狀態」,仍屬懸 而未決之事項。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房屋之單 獨所有權人提起本件訴訟,然系爭房屋究竟屬原告單獨繼承 所有,抑或是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狀態,為本件訴訟先決 問題,而另案判決尚未確定,故本院認為有裁定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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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