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1684號
CLEV,108,壢小,1684,2025022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6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吳淳凱
林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3日
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違約金108年7月26日起至108年7月31
日止,週年利率0.146%」,應更正為「違約金108年7月26日起至
108年7月31日止,週年利率0.4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