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6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吳淳凱
林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3日
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違約金108年7月26日起至108年7月31
日止,週年利率0.146%」,應更正為「違約金108年7月26日起至
108年7月31日止,週年利率0.4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