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98號
SJEV,114,重補,98,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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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9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石豐嘉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2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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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