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51號
原 告 阿利阿多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裕隆
訴訟代理人 王治遠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簡智宏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32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