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吳昊天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元
,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
203條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
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以113年度重簡字第374號
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
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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