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献桀
相 對 人 朱奕穎(即蝦皮購物商城賣家:Ben 學術專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蝦皮購物商城賣家「Ben 學術專家」係由相對人朱奕穎
所申請設立,而其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村0鄰○○路00號
,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文及相對
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
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荏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