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340號
SJEV,114,重小,340,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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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40號
原 告 李明珊
被 告 張宗槐

被 告 郭玫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117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被告張宗槐部分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被告郭玫伶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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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