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8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王聖閔 生前籍設新北市三重區永安北路一段3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
當事人能力,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被
告於起訴前之112年3月8日已死亡,有民事起訴狀上所蓋用
本院收狀戳章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被告
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補正,自應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