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92號
原 告 成功園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萬來
訴訟代理人 張棋翔
吳和光
劉牟坤
楊迦如
被 告 徐炫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2月6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3月27
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