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2169號
SJEV,113,重簡,2169,20250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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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坤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未表明應如何廢棄之聲明,且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
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如上訴人聲明係將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1,953元,應徵收裁判費4,3
95元。如非上開之聲明,上訴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之。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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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