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576號
SJEV,113,重小,3576,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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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76號
原 告 林杰翰
被 告 梁皓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1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6日,將其申辦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阿昱」之成年男子使用,並配合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嗣
阿昱」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系爭帳戶後,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日10時33分前某時許以通
訊軟體LINE暱稱「惠雯」向原告佯稱加入柏鼎APP網站可以
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2年5月2日10時33
分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至系爭帳戶內,該筆
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原告因此受有50,000元之財產上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系爭帳戶是被詐騙集團所騙的,且詐欺到的款項
不在我這邊,不應該由我承擔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三、原告前揭主張,有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刑事判決為
證,被告亦因此犯幫助一般洗錢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被告空言所辯,自無可採,原告主張應堪信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 條第
1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提
供系爭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取得原告款項,致原告受
有損害,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 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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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