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527號
SJEV,113,重小,3527,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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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27號
原 告 蔡銘謙
被 告 陳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0
1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均係按摩師傅,且均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稱「西門町
部隊」之按摩師傅支援群組(共有71名成員,下稱本案LI
NE群組),被告使用之暱稱為「萬釘鈴(微笑符號)99」,
原告使用之暱稱為「蔡亞明Allen」,LINE頭貼照片即為原
告之個人照片。詎雙方因故在上開LINE群組中發生口角爭執
,被告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
月22日0時13分許起至0時19分許止,在其位於新北市○○區○○
○街00號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
共聞之本案LINE群組中,傳送:「蔡亞明…你不要為了抱別
人的狗腿來說我的不是。…你少在外面放狗臭屁」、「我最
看不起的師傅就是你蔡亞明。到處被打槍,整天只想分父母
的財產,沒路用的男人。」、「不想跟那種廢物多說什麼,
浪費我的口舌」、「懶得理你,蔡亞明這種廢物」(下合稱
本件侮辱性文字)等訊息,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以及按摩工作收入因
此減少,故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及工作損
失共新臺幣8萬元,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意旨:
  我承認在群組裡面罵原告,但原告也有罵我。我認識原告時
他在開計程車,按摩才沒學多久,疫情之後又去開計程車、
跑UBER,本來就去做這個工作,不是因為我罵他,他才跑去
開計程車。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被告所為涉犯刑事公然侮辱罪,經本院
刑事庭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00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犯
公然侮辱罪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刑事案卷確認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
定。又被告所為上開於LINE群組之訊息,已不法侵害原告之
名譽,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原告主張其名譽權遭
侵害,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洵屬有據。
 ㈡就原告所得請求損害賠償項目、金額分述如下:
 ⒈工作損失部分: 
  原告僅泛稱因原告傳送本件侮辱性文字於上開LINE群組,致
被一些按摩店家永不錄用,導致其按摩工作收入減少,故轉
去開計程車等語,然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兩者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難准許。
 ⒉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所謂「相當」者,應以實際加害情
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
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所為上開LINE群組傳送本件侮辱性文字已不
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致原告
精神上受有一定之痛苦,原告應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又審酌兩造本院審理中所陳學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並依職權調閱兩造之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復參以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形,造成原告精神
上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8
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1萬元,始為適當。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決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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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