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151號
SJEV,113,重小,3151,2025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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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信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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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