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1118號
SJEV,113,重小,1118,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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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1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陳奎名
被 告 陳旦謝陳金鳳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陳金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3萬2,302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陳金鳳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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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