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司建簡調字,113年度,161號
SJEV,113,重司建簡調,161,202502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建簡調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姚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OO間修復漏水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
  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末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
  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表明漏水之建物
所在地、調解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通知命
於5日內補正調解聲明、陳報調解標的之價額、按調解標的
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提
出系爭建物最新建物登記謄本,並陳報相對人姓名等。此項
通知已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可認為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