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保險小字,113年度,2號
SJEV,113,重保險小,2,2025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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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幸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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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