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字,114年度,15號
SJEM,114,重秩,15,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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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重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被移送人 莊政哲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4
年2月7日新北警林社字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莊政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擬真玩具槍貳枝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4年1月18日0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2把,而有危
   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玩具槍2把)、扣押物品收據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
分局文林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
(三)扣得被移送人所有之玩具槍2把。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扣案之玩具槍2枝外觀類似
真槍一節,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並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可按,而依被
移送人自承持之目的係客戶欲將該物丟棄回收,因為這東西
是鐵的可以賣就把它撿回來,自屬無正當理由而攜帶之,從
而,核被移送人所為,係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
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規定,予以裁罰。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
;槍枝數量非單一;警詢時所陳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罰鍰。
四、扣案之擬真玩具槍2枝均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陳述在卷,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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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