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助字,114年度,401號
KSDV,114,司執助,40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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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文弼  
           住○○市○鎮區○○○路000號1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惠霜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於嘉沐企業商行之薪資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為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 ,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業僅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 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 有人。
二、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嘉沐企業商行之薪資債 權為執行,然上開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相對 人,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單在卷可稽。上開商行既為獨資商號,依前揭說明,獨資商 號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 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 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薪資債權之可言 。準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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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