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71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俊宇
住○○市○○區○○路○段000號18樓
債 務 人 坤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丁永朗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蔡坤真 住屏東縣里○鄉○○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蔡坤真的勞保加保資料、郵局開戶資 料以及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 的商業保險投保資料。經查,惟債務人蔡坤真址設於屏東縣 里○鄉○○路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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