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8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新店區中興路三段3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穆毅宸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張嘉緯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 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嘉緯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壢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 地分別位於高雄市橋頭區、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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