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788號
KSDV,114,司執,6788,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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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88號
債 權 人 國防大學 住○○市○○區○○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志斌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葛珏欣  住○○市○○區○○○路0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旻諺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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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宛靜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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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旻諺於第三人瑋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址設 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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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