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479號
KSDV,114,司執,6479,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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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7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黃建彥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洪忠信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 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福建省金門縣, 依法應屬臺灣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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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