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022號
KSDV,114,司執,6022,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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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偉譽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耀昌  住○○市○鎮區○○街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 相對人現任職設於高雄市○○區○○街000號之百鷹營造有限公 司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勞保投保資料單附卷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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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