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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407號
KSDV,114,司執,5407,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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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0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菸廠路8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區○○路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王正義  住○○市○鎮區○○街0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惟依勞保查詢所載 ,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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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