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675號
KSDV,114,司執,4675,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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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送達代收人 高妮岑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朱瓊琳  住○○市○○區○○街000號4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請求 權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依上 開規定,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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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