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534號
KSDV,114,司執,3534,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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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34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1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1              
           送達代收人 呂苑伶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1              
債 務 人 FAJAR ARDIANSYAH
           住○○市○○區○○路0○ 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E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鉑川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 設於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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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鉑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