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板橋區民生路一段33號19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子賢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代鴻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勞保就保、郵局開戶及商業保險投保 等情形,然相對人設籍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3乙 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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